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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公布解除封控管理政策 这是咋情况?
1月10日西安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解除封控管理政策,对封控区 、管控区、防范区的调整原则、条件及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调整后的管控要求。
- 调整原则
按照“谁划定 、谁调整 ”的原则 ,坚持梯次推进,由轻及重,由点到面,规范有序调整防控措施 。
- 调整条件
封控区、管控区: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
近14天该区域内无新增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该区域内最后1名密切接触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超过14天 ,核酸检测为阴性;如已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的密切接触者确诊后,该区域有新增的密切接触者,则解封时间以新增的密切接触者转运时间重新计算 。
解封前2天 ,该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
防范区:需满足区县、开发区内封控区、管控区全部解封解控。
从未出现过病例的区县 、开发区: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作出结果认定报市指挥部备案后 ,全区域直接转为常态化疫情防控。
近14天无新增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区县、开发区:解封后按照“人可出户,不出小区”的原则,设置7天过渡期 ,期满后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作出结果认定报市指挥部备案后,全区域转为常态化疫情防控 。
病例数较多的重点区县、开发区:暂不调整。
- 调整流程封控区:满足条件后 ,由社区(村)向街道办(镇)提出调整申请,街道办(镇)进行初审后向区县 、开发区指挥部提交申请,由各区县、开发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作出结果认定报市指挥部备案后 ,各区县、开发区宣布调整管控措施。
管控区:满足条件后,由街道办(镇)向区县 、开发区指挥部提出调整申请,由各区县、开发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作出结果认定报市指挥部备案后,各区县、开发区宣布调整管控措施 。
防范区:满足条件后,由各区县 、开发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作出结果认定报市指挥部备案,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
- 调整后管控要求封控区、管控区调整后,按照“解封不解防”的原则 ,坚持管控措施持续从严,毫不松懈地落实防范区的管控要求,实行“个人防护、少出不聚 ” ,严格限制人员聚集,严格落实进入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 、测温、扫码、戴口罩等措施。
提倡线上办公,从严控制聚会、聚餐 。
餐馆 、公共食堂不提供堂食,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培训机构等暂停营业活动 ,市民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县、开发区。
二 、西安本轮疫情累计确诊2004例,如何“解封”?官方:安排了
西安解除封控管理需根据区域类型满足相应条件,并遵循严格调整流程,解封后实施“解封不解防”的管控原则。 具体安排如下:
一、不同风险区域解除封控的条件
- 封控区、管控区解除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无新增病例:近14天区域内无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
密接清零:区域内最后一名密切接触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超过14天 ,且核酸检测为阴性。若转运后新增密接,解封时间需重新计算。
全员核酸阴性:解封前2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 ,结果均为阴性 。
- 防范区解除条件需满足:所在区县或开发区内所有封控区 、管控区均已解封解控。
- 特殊区域调整规则
从未出现病例的区县:经专家风险评估后,全区域直接转为常态化疫情防控。
近14天无新增病例的区县:解封后设置7天过渡期,期满后经评估转为常态化;期间居民可出户但不得离开小区。
病例数较多的重点区县:暂不调整管控措施 。
- 封控区流程社区(村)提出申请→街道办(镇)初审→区县/开发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结果报市指挥部备案→宣布调整管控措施。
- 管控区流程街道办(镇)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结果报市指挥部备案→宣布调整管控措施。
- 防范区流程区县/开发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结果报市指挥部备案→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 。
- “解封不解防”
严格限制人员聚集 ,落实进入公共场所预约 、错峰、测温、扫码 、戴口罩等措施。
提倡线上办公,控制聚会、聚餐规模;餐馆、公共食堂暂停堂食,文化娱乐场所暂停营业。
市民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县或开发区 。
- 分阶段恢复常态化
未出现过病例的区县直接恢复常态化。
近14天无新增病例的区县 ,过渡期满后经评估恢复常态化。
病例较多的重点区县暂不调整,持续从严管控 。
三、西安解除封控管理政策
【法律分析】
管控区的调整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 一、近14天该区域内无新增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二 、该区域内最后1名密切接触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超过14天,核酸检测为阴性 。 如已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的密切接触者确诊后 ,该区域有新增的密切接触者,则解封时间以新增的密切接触者转运时间重新计算; 三、解封前2天,该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 ,均为阴性。 管控区除满足以上3个条件后,由街道办(镇)向区县、开发区指挥部提出调整申请,由各区县 、开发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作出结果认定报市指挥部备案后,各区县、开发区宣布调整管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 ,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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