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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男子因言论不当被行拘,发表不当言论违反什么法律
8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8月29日,网名“热带雨林”的佘某某为吸引关注 ,在网络群组中发表寻衅滋事言论,造成市民恐慌情绪,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干扰,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
疫情期间在网上造谣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造谣,扰乱社会秩序的,轻则可能受到罚款 、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重则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佘某某在网络群组中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该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寻衅滋事行为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佘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市民恐慌,给防疫工作带来干扰,已经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警方对余某某作出了行拘15日的处罚。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 、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微信群、网络平台等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群组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 、不加节制。因此 ,如果遇到他人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或是侮辱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应及时保留证据 ,要求对方删除或者赔礼道歉;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院;如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报警,由警方立案调查。
二、男子编造地铁卖座的虚假信息被行拘。
男子周某某因编造并传播上海地铁16号线早高峰座位售卖虚假信息 ,被依法行政拘留,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下从行为性质、社会影响及法律后果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 、行为性质:虚构事实并传播,构成散布谣言周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出让上海地铁16号线早高峰座位 ,费用5元”的信息,经警方调查为完全虚构。其不仅编造事件本身,还伪造虚假交易记录并向媒体提供 ,主观上存在故意制造虚假信息以吸引关注的动机。此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的构成要件 。
二 、社会影响:间接扰乱公共秩序,浪费公共资源
- 引发公众误解与焦虑地铁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核心载体 ,早高峰座位资源紧张是普遍现象。周某某虚构“座位售卖”信息,易引发公众对地铁管理秩序的质疑,甚至可能激化乘客间的矛盾(如争抢座位、质疑运营方管理失职) ,间接破坏乘车环境。
- 消耗公共资源
警方调查成本:警方需投入人力核实信息真伪、调取交易记录 、传唤涉事人员等,占用本应用于处理其他治安或刑事案件的资源 。
媒体传播成本:外省媒体基于虚假信息采编报道,可能误导其他地区受众,扩大谣言传播范围 ,后续需花费资源澄清事实。
社交平台审核成本:平台需对类似信息加强审核,增加运营负担。
- 损害社会信任虚假信息的传播会降低公众对社交平台内容及媒体报道的信任度,长期可能削弱信息传播的公信力 ,影响真实信息的有效传递 。
- 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或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周某某的行为因涉及伪造证据、向媒体传播等多环节,情节较重 ,故被依法行政拘留。
- 警示意义
对个人的警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为博取流量或知名度而编造虚假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拘留的处罚将记录在个人档案 ,可能影响未来就业 、出行等。
对社会的警示:公众需提高信息辨别能力,不轻信、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社交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处置虚假信息;媒体需严格核实信息来源,避免成为谣言传播渠道。
对网络生态的净化:此案表明 ,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有助于遏制“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引导网络内容向真实、正能量方向健康发展。
- 个人层面:遵守法律法规 ,不编造 、不传播虚假信息;提升媒介素养,对热点事件保持理性判断,避免被情绪化内容误导 。
- 平台层面:利用技术手段(如AI审核、用户举报机制)快速识别虚假信息;对多次发布谣言的账号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
- 法律层面: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网络谣言的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加大对恶意造谣者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三 、为促销大米,男子编造“粮食抢光”虚假信息 已被行拘
山东省新泰市34岁粮店经营者王某因编造“粮食抢光 ”虚假信息促销大米,已被行政拘留 。以下是事件详情:
- 事件背景:近日 ,有网友在微信群散布“抢粮食”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引发争议。山东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确认该信息为虚假内容,并公布了造谣者身份及处罚结果。
- 造谣者信息:王某 ,男,34岁,山东省新泰市谷里镇人 ,经营粮店 。为促销面粉和大米,王某于4月3日2时许在多个微信群发布“开始抢粮食、粮店超市都抢光了”的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
- 虚假信息内容:王某编造的虚假信息包含“抢粮食 ”“粮店超市被抢光”等关键词 ,意图通过制造恐慌情绪刺激消费者购买其粮店商品。此类信息易引发公众对粮食供应的担忧,甚至导致非理性抢购行为 。
- 法律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该法律条款明确禁止故意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或疫情等行为,违者将面临拘留或罚款处罚。
- 警方提醒内容:
网络行为规范:网络空间受法律法规约束,发布信息需遵守真实性原则 ,不得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谣言危害性:虚假信息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威胁公共安全 。例如,粮食抢购谣言可能导致供应链紧张、物价波动。
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持续打击网络谣言 ,对造谣者依法追究责任。公众需提高辨别能力,避免成为谣言传播链条中的一环 。
社会共治呼吁:倡导“不信谣 、不传谣、不造谣”,鼓励公众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 ,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 事件社会影响:
市场秩序:王某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大规模抢购,但虚假信息可能扰乱消费者判断,影响粮食市场正常供需关系。
公众信任:此类事件频发会削弱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度 ,增加社会沟通成本 。
法律威慑: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谣言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遏制类似行为。
- 预防措施建议:
商家合规经营: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宣传商品,避免利用虚假信息制造焦虑。
公众媒介素养:学习信息核实方法 ,如查证官方发布渠道、交叉比对多来源信息 。
平台监管责任:社交媒体需加强内容审核,及时处理违规信息,配合执法部门溯源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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