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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杀害两名疫情防控人员,男子被判死刑!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杀害两名疫情防控人员的马建国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2020年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 案件经过2020年2月5日 ,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部署,在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的“咪卡”地点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措施 。2月6日18时20分许 ,马建国驾驶车牌号为云GPN612的小型面包车载人行至该卡点时,同行村民马克龙(另案处理)下车搬除路障,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管理。在此过程中 ,马建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贵周、李国民二人死亡。张贵周系红河县财政局下派的扶贫干部 ,李国民系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 。
- 法院认定与判决依据
犯罪性质: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与疫情防控秩序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累犯情节:马建国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量刑考量:尽管马建国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在疫情期间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二、死刑!“呼兰防疫志愿者被杀案”一审宣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6508元。
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 案件背景与发生经过:2021年2月3日12时许 ,在呼兰区康金街道康乐嘉园小区,42岁的疫情防控志愿者张某彬正在执行防疫任务,劝阻欲出小区的居民陈成龙。陈成龙拒绝服从疫情管控措施 ,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拿出尖刀,捅刺张某彬致其倒地后,又继续捅刺其胸腹部 、双上肢等部位数刀 ,造成张某彬大失血当场死亡 。
- 犯罪嫌疑人情况:陈成龙为康乐嘉园小区居民,案发当日被警方在其家中抓获。据媒体报道及志愿者家属称,陈成龙下楼扔垃圾后想出小区遛弯 ,被张某彬拦下后发生争执,持刀行凶。其作案工具为一把较长的尖刀,行凶过程极其残忍 。
- 被害人情况:张某彬今年42岁 ,在哈尔滨出现疫情后自发成为志愿者,在康乐家园小区门口执勤。事发当日,他的执勤时间为中午12时到下午4时,11点半左右就出门了 ,出事时才执勤不到1小时。其妻子杨女士表示,自己没看到事发过程,听居民说陈成龙下楼扔垃圾后想出小区被拦下 ,两人发生争执后陈成龙持刀捅伤了丈夫,“胸部、胳膊都被捅伤,身上都是血 ” 。
- 案件审理与判决:2021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陈成龙拒绝服从疫情管控措施,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 ,持刀杀害疫情防控志愿者,罪行和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同时 ,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故作出上述判决,被害人、被告人亲属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 案件影响与意义:此案引发了社会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抗法行为的广泛关注。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暴力抗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同时 ,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疫情期间较容易触犯的几类刑事犯罪罪名
疫情期间较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罪名包括妨害公务罪 、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如下:
- 妨害公务罪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样适用此规定 。
典型案例:2020年2月,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挪车要求 ,并挥拳击打工作人员面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法院认定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措施,构成妨害公务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
- 诈骗罪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典型案例:2020年2月,张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 ,通过微信发布虚假销售信息,骗取赵某人民币30200元。法院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名义骗取财物 ,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 、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典型案例:2020年1月至2月 ,王某通过微信购买口罩和酒精后,大幅提高价格售出,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 ,违法所得1.9万余元。法院认定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不同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典型案例:2020年1月至2月,方某某明知采购的口罩为“三无”劣质产品,仍在网上及线下销售25万余只 ,销售金额24万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检验,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法院认定方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2020年1月,龙某从武汉返回内江后 ,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居家隔离,反而多次参与朋友聚会。后龙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其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 。法院认定龙某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立案侦查。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2020年1月 ,尹某某在武汉“封城”期间,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驾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 、嘉鱼两地 。后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其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法院认定尹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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